(2017)赣01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慢、魏朝江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慢,魏朝江,熊金贵,龚应军,胡前友,陈永帅,张元,张井华,王新坡,董煜,龙连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485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慢,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朝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金贵,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应军,男,1994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前友,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永帅,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元,男,1989年7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井华,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唐山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4年8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新坡,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煜,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连枚,女,1968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朝江、熊金贵、龚应军、胡前友、陈永帅、张元、张井华、王新坡、董煜、王慢、龙连枚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赣010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魏朝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熊金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龚应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胡前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永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井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新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董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龙连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愿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慢撤回上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京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