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廉建军、巩三英、尚荣妹等十一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建军,巩三英,尚荣妹,尚文龙,席江平,张欣,薛稳学,李国平,杨皓茗,王玉珍,李娜,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廉建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巩三英,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尚荣妹,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尚文龙,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席江平,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欣,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稳学,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18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皓茗,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建军、巩三英、尚荣妹等十一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永劳仲案字(2016)第011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廉建军、巩三英、尚荣妹等十一人工资631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8714元。因被执行人山西万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开发的万和苑小区已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申请人已申请参与中院相关案件财产分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劳仲案字(2016)第01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