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石会兰、孙斌等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会兰,孙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91民初1354号原告:石会兰,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孙斌,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山,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号。负责人:王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本,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号。原告石会兰、孙斌诉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绍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会兰、孙斌及其��托诉讼代理人薛彦山,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孙维江1978年参军入伍,1982年退伍后,先后在四宝山乡武装部、矿管站、生态办、招商办、物业管理办及园区党政办、综合科工作。原告的亲属孙维江于2016年6月15日因病去世。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460元。原告石会兰没有工作,××,应当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孙维江与高新区矿管站及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一次性工龄补偿金101387.9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工龄补偿金101387.91元;支付原告石会兰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7月份共13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5980元;支付原告石会兰2017年8月份开始每年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460元至原告石会兰不能享受之日止。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2006年6月26日,当时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矿产管理站与孙维江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第三条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由当时的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承担。但是之后孙维江一直没有向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主张,也���有提起劳动仲裁处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偿金每月460元的请求,如果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与证据,能够证明其生活确实困难,我方可予以承担;本案原告主体人数欠缺,应当通知或追加孙维江的父母为本案的一审原告。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孙维江系原告石会兰的丈夫,原告孙斌的父亲,原宝山生态科技园区机关编外用工。其于1978年3月参军入伍,1982年退伍后,先后连续在四宝山乡(镇、管区、街道、片区、园区)武装部、矿管站、生态办、招商办、物业管理办及园区党政办、综合科工作,2016年6月15日病故。孙维江在矿管站工作期间,2006年4月4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出台四发[2006]14号文��,对矿管站、爆管站进行整合,对两站人员进行安置,安置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办事处有关规定,按照最后三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年带一个月工资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实发工资不包括各项福利奖金),2006年6月26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矿产资源管理站与孙维江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矿产资源管理站与孙维江自2006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孙维江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作,并将孙维江的自1978年3月起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到新工作单位。孙维江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矿产资源管理站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得到的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在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与孙维江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担。另查明,2011年,高新区对辖区内原“两办一镇”(石桥办事处、四宝山办事处、卫固镇)进行了调整,将石桥办事处、四宝山办事处、卫固镇撤销,全部并入四宝山办事处运行。三年后,高新区对辖区区域管理体系又进行了调整,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辖区域为“两办一镇”撤并前原四宝山办事处管辖区域,四宝山办事处管辖区域为“两办一镇”撤并前原石桥办事处管辖区域。还查明,孙维江父亲于1971年9月7日去世,其母亲于2012年4月14日去世,除其妻子石会兰、儿子孙斌外,无其他直系亲属。石会兰现年61岁,××,没有经济来源,家庭十分困难,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孙维江在2006年2月与���管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9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30.2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四宝山办事处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工资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综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原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2006年对矿管站、爆管站进行整合和人员安置时,与孙维江明确约定,孙维江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矿产资源管理站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得到的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在原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与孙维江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承担;根据原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四发[2006]14号文件,一次性工龄补偿金为每年带一个月工资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实发工资不包括各项福利奖金),孙维江在2006年2月与矿管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9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30.22元,截至2006年2月,孙维江工龄为28年,其应得的一次性工龄补偿金为28846.16元,该补偿金约定在原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与孙维江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承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孙维江去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原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即应当给付前述工龄补偿金,因孙维江去世,补偿金应当支付给其继承人石会兰和孙斌。因淄博高新区对辖区区域管理体系进行了调整,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为“两办一镇”撤并前原四宝山办事处管辖区域,现四宝山办事处管辖区域为“两办一镇”撤并前原石桥办事处管辖区域。因此原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办事处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由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承继,上述给付义务由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总工会的文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应当给予困难补助。本案中,孙维江妻子石会兰系孙维江供养直系亲属,现年61岁,××,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根据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其每月应当领取生活困难补助460元,因孙维江去世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该补助应当由孙维江生前供职单位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支付时间自孙维江死亡后次月起,即2016年7月起按月发放,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人社部门的政策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山东省人社厅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会兰、孙斌一次性工龄补偿金28846.16元;二、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自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石会兰生活困难补助460元(补助数额应按照人社部门的政策予以调整)至原告石会兰不能享受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