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王禄锦、翁国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禄锦,翁国强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财保22号申请人:王禄锦,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申请人:翁国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申请人王禄锦与被申请人翁国强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活)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贵港福盛968”号船,并提供登记于王禄某名下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项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王禄锦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登记于被申请人翁国强名下的“贵港福盛968”号船。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准许被申请人翁国强营运、使用该船,但不得进行转让、赠与、设置抵押及光船租赁等处分;三、责令被申请人翁国强提供81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作担保以解除上述扣押;四、查封申请人王禄锦提供用于保全担保的登记于王禄海名下座落于平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地号:平国用(2009)第150003101号]。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准许王禄海使用该房产,但不得进行转让、赠与、设置抵押等处分。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已由申请人王禄锦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伟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