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新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李新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924号原告: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清流路来雅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50650E(1-1)。法定代表人:许春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新广,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圣浦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