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湖北宜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董平街88号。法定代表人:黄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精细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15047636。法定代表人:杜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