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路支行与丁瑞、董新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路支行,丁瑞,董新玲,王佩香,王贤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路支行,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慈恩东路曲江公馆三期商铺S-01号。代表人何上游,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瑞,男,1977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董新玲,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王佩香,女,1974年12日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贤政,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瑞、董新玲、王佩香、王贤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492号公证书、(2017)西雁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息共计225426.67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丁瑞在银行的存款13575元,分两次扣划被执行人王佩香在银行的存款215069.67元。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8644.67元,其中扣缴执行费3218元,兑付申请执行人225426.67元,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8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XX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瑞、董新玲、王佩香、王贤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丁瑞、董新玲、王佩香、王贤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492号公证书、(2017)西雁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息共计225426.67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丁瑞在银行的存款13575元,分两次扣划被执行人王佩香在银行的存款215069.67元。共计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8644.67元,其中扣缴执行费3218元,兑付申请执行人225426.67元。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已经执行完毕。侯: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2308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2308号案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