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908何盼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908号之一被执行人:何盼盼,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何盼盼犯抢夺罪追缴罚金、退赔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苏128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何盼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执行人何盼盼向被害人章某退赔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元(含扣押在泰兴市公安局的iphone6s手机1部的折价款)。因被执行人未在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盼盼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5月27日、2017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10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2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何盼盼住所地黄桥镇胜利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家庭有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用户两间两层楼房。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盼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