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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周子强与林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强,林高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837号原告:周子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高营,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强与被告林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子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对被告林高营的起诉处理。本院认为,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子强承担。审 判 长  王廷鑫人民陪审员  王长和人民陪审员  陈裕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