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周子强与林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强,林高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837号原告:周子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高营,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强与被告林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子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对被告林高营的起诉处理。本院认为,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子强承担。审 判 长 王廷鑫人民陪审员 王长和人民陪审员 陈裕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