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洪亮与庄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亮,庄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809号原告:邓洪亮,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泓民,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港区,原告邓洪亮与被告庄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洪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洪亮负担。审 判 长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文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