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洪亮与庄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亮,庄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809号原告:邓洪亮,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泓民,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港区,原告邓洪亮与被告庄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洪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洪亮负担。审 判 长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文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