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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66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康建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康建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66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连怡岚,行长。被执行人康建委,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02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康建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302执667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康建委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5号楼第2梯2904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404418,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4)第J11599号】。同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康建委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欧敏以人民币二百零二万八千元的最高价竞得。现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书面确认本院(2016)闽0302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康建委所有的车牌号京N×××××宝马牌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