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冯世平、XX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敏杰,冯世平,XX杰,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敏杰,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夏松涛,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世平,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XX杰,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30-9,组织结构代码06566112-5。法定代表人冯世平,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敏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世平、XX杰、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世平、XX杰、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978864.42元及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2294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92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