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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桂琴于与高淑凤、林裕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琴,高淑凤,林裕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桂琴,女,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高淑凤,女,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裕久(曾用名林玉久),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于桂琴于与被执行人高淑凤、林裕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二被执行人存款各22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9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