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桂琴于与高淑凤、林裕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琴,高淑凤,林裕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桂琴,女,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高淑凤,女,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裕久(曾用名林玉久),男,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于桂琴于与被执行人高淑凤、林裕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二被执行人存款各22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9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