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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较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小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较富,姬小保,朱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较富,男,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姬小保,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盛*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朱海英,女,汉族,32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盛*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较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小保、朱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50000元及利息(按2%月利率从2016年11月1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075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姬小保、朱海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较富向法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姬小保、朱海英已将案件款私下支付完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