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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戚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艳芳,戚佩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艳芳,女,1957年7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佩斐,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1291号戚艳芳诉戚佩斐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戚佩斐尚欠申请执行人戚艳芳代偿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缴纳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戚佩斐配偶倪国庆名下位于慈溪市横河镇剑南家园温馨苑73#的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款可供受偿。另据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