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芳与张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张立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4269号原告:陈芳,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立春,男,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陈芳诉被告张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芳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芳承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