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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哲与王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王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申请执行人陈哲,男,1947年5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显著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红新,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大庆钻探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哲与被执行人王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红新20**年12月2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哲欠款8万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红新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