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哲与王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王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申请执行人陈哲,男,1947年5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显著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红新,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大庆钻探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哲与被执行人王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红新20**年12月2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哲欠款8万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红新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