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李宏、李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刚,李宏,李爱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8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宏,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7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执行人:李爱爱,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5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小刚与被申请人李宏、李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宏、李爱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