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李秋合、李海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李秋合,李海合,李春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564号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住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村。负责人:吴震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福,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秋合,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海合,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春合,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告李秋合、李海合、李春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