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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学良与汝继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良,汝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学良,男,1964年3月24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汝继伟,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丁学良与汝继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89650元、押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1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汝继伟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