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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宋廷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宋廷海,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会大冲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宋廷海,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会大冲石场,住所地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大冲村。法定代表人宋廷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浦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北县龙门镇马兰村委会大冲石场、宋廷海执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保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