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海军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12号罪犯刘海军,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泊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海军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并处罚金5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6年6月21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个。记功奖励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获记功奖励2个,2016年10月20日获表扬奖励1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刘华东及罪犯证明人孔某、曹某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该犯剩余刑期报减刑期,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军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