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乐与杜雄、刘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乐,杜雄,刘青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802执3233号申请人执行人:孟乐,男。被执行人:杜雄,男。被执行人:刘青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乐与被执行人杜雄、刘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雄、刘青娥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