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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孟乐与杜雄、刘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乐,杜雄,刘青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802执3233号申请人执行人:孟乐,男。被执行人:杜雄,男。被执行人:刘青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乐与被执行人杜雄、刘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雄、刘青娥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