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范文博与大荔县朝邑镇伯士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博,大荔县朝邑镇伯士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范文博,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大荔县朝邑镇伯士村卫生室。负责人:冯小琴,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所地。本院执行范文博与大荔县朝邑镇伯士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2016)陕052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赔偿款1490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9元、执行费1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荔县朝邑镇伯士村卫生室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文博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袁宏博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