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迟清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1289089235。法定代表人:石振涛,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被执行人:迟清全,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兴国乡松林村2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迟清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31执562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井 永 恒审判员 李金���审判员 任 立 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