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运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416号被执行人:王运旺,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王运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熟刑二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王运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王运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执3708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为该院(2016)苏06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该案现尚未执行到位。此外,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99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刑二初字第0052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赃款、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