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84号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牡丹花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767019230。法定代表人庞道光,职务:总经理。被告周英杰,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