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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林义与胡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义,胡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25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林义,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胡雄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林义与被执行人胡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寒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