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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石狮市俊兴布行与刘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俊兴布行,刘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701号原告:石狮市俊兴布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锦秀路鸿隆商厦**幢*****号。经营者:王再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清,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石狮市俊兴布行与被告刘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材料,诉讼期间较长,为预防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可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建清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价值78958元为限),期限至2018年10月2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