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立芹、孙景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芹,孙景荣,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7429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继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立芹,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孙景荣,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传凯,男,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启花,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顾拥军,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可芳,女,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朱立芹、孙景荣、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徐继云,被告王传凯、陈启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芹、孙景荣、顾拥军、王可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11.84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5.92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立芹、孙景荣于2015年12月9日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平明支行(平明信用社)借款70万元,定于2016年9月5日到期。由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夫妻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已还1万元,尚欠69万元至今未还,利息还至2016年9月5日。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传凯、陈启花辩称:朱立芹有能力偿还,他就是不还。被告朱立芹、孙景荣、顾拥军、王可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举证的借款借据1份、被告的身份复印件、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保证合同1份,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9月9日,被告朱立芹、孙景荣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朱立芹、孙景荣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用于还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5日,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5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700000元,被告朱立芹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844%。2015年9月9日,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由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为朱立芹、孙景荣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本金690000元,利息还至2016年9月5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告朱立芹、孙景荣应承担向原告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应当按照约定对涉案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立芹、孙景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9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1.844%、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1.844%的5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对上述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朱立芹、孙景荣、王传凯、陈启花、顾拥军、王可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44×××94。审 判 长 陆洪远审 判 员 曹 建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守刚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