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清山、吕继红与杨青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青山,吕继红,杨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田青山,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吕继红,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杨青龙,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青山与被执行人吕继红、杨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