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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涛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550号原告严涛,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吴莉(系严涛之妻),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胡佩,武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昌区荆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肖哲,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志诚,该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涛因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昌区征收办)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涛及其代理人吴莉,被告武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佩、秦欢,被告武昌区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江志诚、秦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严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在被告2015年1月作出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要征收的房屋范围内,被告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后,因违法公平补偿的原则,双方并未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的房屋于2017年3月1日被非法强制拆除,其行为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90栋1单元1层1号,为原告严涛所有。该涉案房屋与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中所涉房屋均在2015年1月20日被告武昌区政府所作出的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1号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告多次就涉案房屋补偿与原告协商,因协商不成,被告就涉案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本案的诉讼标的与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其请求成立,依法应当适用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被告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程敬华审 判 员 沈 红审 判 员 罗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春艳书 记 员 朱晟伟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