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志坚与龚明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坚,龚明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754-1号原告:吴志坚,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明龙,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志坚与被告龚明龙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1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志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志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40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炜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