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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邢晓光与吴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晓光,吴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384-1号申请执行人:邢晓光,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富盛永村富盛永组。被申请执行人:吴国民,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万德城村贾营子组。本院在执行邢晓光与吴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国民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邢晓光与被申请执行人吴国民,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邢晓光同意接受被申请执行人吴国民所有的×××马自达牌轿车抵顶债务8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国民所有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邢晓光抵顶债务,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邢晓光;二、申请执行人邢晓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