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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执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云飞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欣荣酒水批发部、刘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飞,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欣荣酒水批发部,刘志华,康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云飞。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欣荣酒水批发部,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村中大街9号。经营者:刘志华。被执行人:刘志华。被执行人:康亚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飞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欣荣酒水批发部、刘志华、康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欣荣酒水批发部、刘志华、康亚峰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欣荣酒水批发部、刘志华、康亚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根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陈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