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明与被告王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明,王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252号原告:夏玉明,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王宏江,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明与被告王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夏玉明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住址无法确定,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玉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夏玉明。审 判 员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