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明与被告王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明,王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252号原告:夏玉明,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王宏江,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明与被告王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夏玉明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住址无法确定,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玉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夏玉明。审 判 员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