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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二法庭、吴政权姓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二法庭,吴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二法庭,住南平市延平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立琴。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政权,男,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祥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