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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冉某某彭某某与田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彭某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冉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590号原告冉某某,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彭某某,女,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石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1,男,1975年3月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田某2,女,1999年7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田某3,女,2009年11月1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田某4,女,2012年2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田某5,女,2014年6月2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以上四位第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田某1,男,1975年3月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之父)。第三人冉某,女,2001年9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法定代理人冉某2,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冉某之父)原告冉某某、彭某某诉被告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冉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二原告需继续收集证据,另行起诉,故二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7元,本院决定免交,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65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邓升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