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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文诉被告吕永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文,吕永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5743号原告:刘志文,男,1972年4月,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吕永河,男,1948年7月,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刘志文与被告吕永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志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