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广奎与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奎,张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526号原告:张广奎,男,195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安,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张广奎与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广奎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奎负担。。)审判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