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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孙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孙春红,杨秀林,郭立伟,苏计广,孙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城镇天宝花园B座,联系方式0314-6632093。法定代表人:陈英强。被执行人孙春红,所在地,联系,被执行人杨秀林,所在地,联系,被执行人郭立伟,所在地,联系,被执行人苏计广,所在地,联系,被执行人孙中平,所在地,联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计广、孙春红、郭立伟、杨秀林、孙中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