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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宇、田华、田永彬与郝双印、郝和印、郝德印、郝淑珍、杨健、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宇,田华,田永彬,郝双印,郝和印,郝德印,郝淑珍,杨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田宇,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炭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田华,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煤田镇医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田永彬,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炭集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郝双印,男,汉族,1949年5月8日出生,五九煤炭集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郝和印,男,汉族,1956年4月2日出生,五九煤炭集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郝德印,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五九煤炭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郝淑珍,女,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乌尔其汉商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杨健,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五九煤炭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五九煤炭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田宇、田华、田永彬诉郝双印、郝和印、郝德印、郝淑珍、杨健、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688元,执行费195元,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