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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7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709张允兴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兴,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7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允兴,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人,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允兴与被执行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8月14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支付宝、财付通和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填写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5、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土地登记信息。6、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但依据判决书,张伟有苏C×××××号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登记在第三人崔海利名下,也是本案的肇事车辆。8、2017年8月17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机动车拍卖,竞买人吕福宇以24600的价格竞买到该车辆,拍卖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9、2017年3月11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传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到庭,被执行人3月13日到庭,愿意以分期履行的方式赔偿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意见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0、2017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张伟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所填信息与本院查询的信息基本一致。11、2017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张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但未搜查到有价值的财产。1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3、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71342.59元,执行到位169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