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XXXXX),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陕0825执9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石某某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某分理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