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代维、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维,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维,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运生,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新村河边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2号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代维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联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9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维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是否有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该规定,深联物业公司是前期物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是否终止取决于业委会与新选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生效。本案中,代维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书香门第”的建筑物总面积是114716.16平方米,而不是117778平方米。正确的表决结果应是58014.26平方米除以114716.16平方米=50.57%,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双过半”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情形。该新证据,足以推翻(2014)成民终字第3615号判决关于“书香门第”业主大会选聘新物管未达“双过半”,其与诚悦时代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不生效的认定。为此,“书香门第”业主委员会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4)成民终字第3615号判决,本院已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二审判决认定代维提交的“双过半”证据与本案无关,认为“上述证据不能直接反映与案涉深联物业公司与代维就物管服务合同纠纷的关联性”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代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深联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深联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代维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无效且认为不应支付2010年11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无法律依据。(一)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已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并予以采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中修订后的内容,故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再举证加以证明。故本案再审申请人代维申请再审诉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无效没有事实根据,是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再审法院诉累。(二)事实上,深联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入驻“书香门第”小区服务至2014年10月底才全部撤离,一审、二审法院实际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修订协议》判决支付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1月19日(有近9个月未判决支付物业服务费)。该期间除了该深联公司并无其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小区服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自代维入住以来,深联物业就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10月底,故代维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二、代维提交的“书香门第”产权初始登记即“房测字(2015)345号文”与本案一审、二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无关联性,且该证据在一审、二审均已提交过,一审、二审法院也未予支持,不属于新证据。三、代维现提出该小区建筑总面积数为114716平方米,该主张与该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时,业委会与深联物业之间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业委会自认的该小区面积是117778平方米的事实相矛盾。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代维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代维主张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金牛区“书香门第”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深联物业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2014)成民终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并未被依法撤销,该民事判决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的效力已经作出的认定仍然有效。因此,应当认为,“书香门第”第二届业委会以投标方式选聘新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双过半”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修订协议》继续有效,对代维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代维应当支付物管费并无不当。并且代维申请再审所依据的证据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已经向法院提供,不属于新的证据。综上,代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杉审判员 王 玥审判员 朱文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