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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银行存款严重不足;于2017年7月17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车辆信息;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19日已查封被执行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在我院民一庭审理享有的该案1000万债权,且该债权是民一庭冻结被告的存款,该案短时间内可能变现故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不做调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调查,申请人同意不做房产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本院已查封的债权变现需要一定的周期。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1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