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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赖向荣、马善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向荣,马善培,黄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向荣,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马善��,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燕燕,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向荣与被执行人马善培、黄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赖向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马善培、黄燕燕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法���助理郑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