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某、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泗水县。被执行人:绪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2017)鲁083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083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鲁0831执7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