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白xx与高xx、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高xx,霍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白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xx人。被执行人:高xx,女性,1966年3月6日出生,住临县xx村。被执行人:霍xx,男性,1986年8月3日出生,住临县xx村。本院在执行白xx与高xx、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xx、霍xx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高xx、霍xx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诉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白x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xx、霍xx的财产状况,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虹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