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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绍泉与郭井友、郭淑侠、郭庆奎、郭淑华、郭淑芬、郭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绍泉,郭井友,郭淑侠,郭庆奎,郭淑华,郭淑芬,郭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袁绍泉,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郭井友(曾用名郭景友),男,193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被执行人郭淑侠,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郭庆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郭淑华,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郭淑芬,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被执行人郭树文,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执行的(2017)黑0622执373号袁绍泉与郭井友、郭淑侠、郭庆奎、郭淑华、郭淑芬、郭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该土地为集体土地暂时无法办产权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袁绍泉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伟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国华 来自: